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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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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Hainan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Association,缩为HC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环境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培训、配套材料、机具设备及物流配送、信息产业、网上交易和相关团体组织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行业协会。代表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内部协作关系,引导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服务企业,规范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沟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地域为海南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
  (四)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人才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举办展会、发布会、论坛,为会员企业提供招标、设计、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五)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参与环境建筑、室内外装饰行业(园林、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查并发证;
     (六)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定期对行业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加强行业宣传、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主办专业网站,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增强社会对行业的认知;
  (八)受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委托,配合、协助政府业务指导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特殊情况会长及秘书长组织副会长单位等考察后批准);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章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合作、协议机构以协议为准);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分支机构需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六)分支机构或部门严格按照理事会的决定进行业务运作,接受理事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合作、协议机构以协议为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合作、协议机构以协议为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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