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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证书
企业安全证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4-17 阅读::2991次
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认定证所具备的条件
1、 属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会员
2、 具备施工资质的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3、 企业法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4、 公司至少配备3名取得安全员证得安全生产人员。
5、 特殊工种人员每个工种至少配备3名。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认定证程序
第一步:填写《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申请表并提供附件材料。
第二步:企业签署《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步:审批及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
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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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 的
为了规范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具有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整体组合工程及环境塑造工作等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部门
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简称“协会”)负责本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简称“企业”)《 安全生产认定》的受理及认定、颁证工作,并负责对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申 请
具备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由协会统一编制的“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申请表”,此申请表可从“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 (三)《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协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外地驻海南地区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安全生产认定》时,还需持所在地(省、市)出具的证件或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 认 定
协会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有效使用期为2年。如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协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发 证
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认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协会“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公告。颁证单位名单由协会报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企业如遗失《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时,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再次申请补发,补发的《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变 更
(一)企业因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二)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接受协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审核合格后,该企业可再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企业如发生破产、倒闭、撤销等情况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认定》证书交回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管理职责
协会有权对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行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所从事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市场准入
协会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查施工《安全生产认定》时,应当对企业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其参加投标和施工。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协会如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在“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向社会公示其不良违规行为,和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意见;已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企业,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也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按“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动态考核
协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企业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在“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向社会公告,让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
协会对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十三条
外地驻海南的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的动态监督管理(除暂扣、取消安全生产认定的行政处罚外),按照“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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