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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证书
企业安全证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4-17 阅读::2991次


   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认定证所具备的条件
 
 
1、          属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会员
2、          具备施工资质的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3、          企业法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4、          公司至少配备3名取得安全员证得安全生产人员。
5、          特殊工种人员每个工种至少配备3名。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认定证程序
 
第一步:填写《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申请表并提供附件材料。
第二步:企业签署《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步:审批及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



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规范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具有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整体组合工程及环境塑造工作等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部门
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简称“协会”)负责本省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简称“企业”)《 安全生产认定》的受理及认定、颁证工作,并负责对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申 请
具备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由协会统一编制的“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申请表”,此申请表可从“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 
(三)《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协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外地驻海南地区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安全生产认定》时,还需持所在地(省、市)出具的证件或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 认 定
协会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有效使用期为2年。如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协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发 证
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认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协会“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公告。颁证单位名单由协会报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企业如遗失《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时,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再次申请补发,补发的《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变 更
(一)企业因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二)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接受协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审核合格后,该企业可再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企业如发生破产、倒闭、撤销等情况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认定》证书交回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管理职责
协会有权对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行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所从事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市场准入
协会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查施工《安全生产认定》时,应当对企业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其参加投标和施工。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协会如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在“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向社会公示其不良违规行为,和作出相应的惩戒处理意见;已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企业,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也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按“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动态考核
协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企业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在“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网”上向社会公告,让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
协会对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十三条
外地驻海南的企业,《安全生产认定》的动态监督管理(除暂扣、取消安全生产认定的行政处罚外),按照“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海南省环境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海南省民政厅和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建立、健全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协会实施《安全生产认定》制度,按照“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在经营中应突出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建筑装饰设计装饰工程、环境建筑装饰配置安装工程、环境建筑装饰整体组合工程及环境塑造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修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相关的制作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在承担环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要特别注重环境建筑装饰装修空间超高施工安全;使用装饰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易碎;超大、超重特挂件(包括巨型绘画、景观物体、大型灯饰等)、自动控制系统及贵重物品等都须谨慎加强安全管理。要做到杜绝、预防和防止燃烧、爆炸、倒塌、触电、刺伤、污染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体生命伤害,或者造成物品材料损坏及遗失和污染侵害,或者造成已制作好的装饰的物体形象损坏及损伤等事故或灾害等。企业在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各类机械器具,例如:电钻、电锤、电冲击钻、电锯、电刨、电动切割机、空压泵及喷枪、升降机、作业梯、门式脚手架、小型叉车起重运输、消防器材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经营活动。企业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场所、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生产所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须经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培训、考核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十一)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体检;
(十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现场和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应制定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做好演练;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协会在行业内实行《安全生产认定》制度后,承担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审查、认定工作。
第九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后,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进行环境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协会一旦发现企业在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取消安全生产认定证书。
第十条 协会健全安全生产认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取得的安全生产认定执行情况,每年向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在安全生产认定证书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授受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财物,更不得谋求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协会或有关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后,凡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协会暂扣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若发现环境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而擅自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若发现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凡安全生产认定证书有效期满而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环境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安全生产认定证书,协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在建项目施工,并向社会公示,对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若发现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认定的,协会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认定。
(三)、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认定证书的,协会撤销其安全生产认定证书,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认定。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
    协会会同环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负责实施,解释。
 
                                                                    海南省环境建筑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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